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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工作规范(试行)

日期:2023-09-04 来源:| 作者:|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诉讼材料接收工作,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规范。

一、当事人向审判人员递交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的,审判人员必须接收,并为当事人出具收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二、当事人递交诉讼材料时,审判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诉讼材料接收清单。清单与递交的材料核对无误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审判庭使用的诉讼材料接收清单一式两联,审判人员、当事人各留存一联。当事人留存的一联作为法院收取诉讼材料的收据。审判人员留存的一联应当订入案件卷宗。

四、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递交的证据材料,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不能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递交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采纳的,可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也可由案件承办人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并在卷宗中作出相应记载。对于当事人递交的其他诉讼材料,如果不能采纳,承办人也应当采取法律规定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与案件无关无须附卷的,审判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相关材料应当退还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直接在审判庭留存的清单备注栏中签收,备注中应标明退还理由。当事人不愿意取回的,应当订入卷宗,不得随意处置。

六、案件承办法官负责指导书记员接收诉讼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指导当事人到诉讼材料接收窗口递交诉讼材料。

八、审判人员出现拒收、不给当事人开具收据、随意处置诉讼材料等行为的,按照我院《关于法官不当司法行为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本规范适用于我院在立案、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与复查、再审、执行阶段的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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