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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监督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依法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见(试行)

日期:2023-09-07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了提高自觉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识,依法接受检察监督,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检察监督的认识,树立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检察监督,全面正确履行被监督者的职责。

二、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在民事审判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杜绝程序上的随意性,避免程序违法情况的发生,切实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案件受理后,应当依法组成审判组织,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加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地自行回避。对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回避。

2、切实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切实充分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利,其法定代理人必须代为诉讼,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4、应当参加诉讼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不应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充分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辩论权,不得随意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

6、应当以传票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未经传票传唤,不得缺席审判。

三、树立和增强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注意识,避免作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在民事审判中,无论当事人诉辩是否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都应当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作为认定民事关系效力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案件作出裁判应充分考量是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应当将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民事活动的目的及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有损国家主权,违反社会秩序、公序良俗,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作为对其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四、提高对“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认识,高度重视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环节。

1、案件受理后,在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当着重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2、规范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收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凡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都应当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使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最大限度地得以呈现,避免认定案件事实遗漏主要证据。

4、高度重视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严格履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对凡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经审查,只要阻碍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存在,无论该客观原因如何形成、难度大小,一般应当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6、民事判决、裁定中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7、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力有无、证明力大小所作的质疑、说明与辩驳意见。即使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质疑,人民法院也要主动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认定民事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申请,凡对查明案件事实或作出裁决确有需要的,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应当向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予以释明,以使其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以及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鉴定人员确有必要出庭的,审理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六、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坚持公开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公正的判决。

1、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综合案情、法律关系的性质、责任归属等情况,准确适用作出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

2、应当紧紧围绕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得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亦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应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做到格式规范、结构严谨、层次清晰、内容全面、说理充分。

4、判决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事实的理由、依据;案件判决的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以及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5、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应当在作出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人民检察院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八、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提出再审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九、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下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的除外。

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的,在再审庭审活动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读抗诉书;

(二)出示依职权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

(三)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其他履行职责的相应权利。

十一、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十三个不得有行为”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与当地同级检察院积极沟通协商,逐步建立健全联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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