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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首问责任制度(试行)

日期:2023-09-09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建立高效、文明、规范、协调的诉讼服务工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根据工作职能、职责,按照工作程序,对办事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及时认真地予以解答、引导或办理的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为第一时间接待来访、来电、来信及管理网络平台,现场接待、接听电话、拆阅来信、登录网络,处理需要在本院办事、咨询或者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应遵循“有问必答、有事必理、有疑必释”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来访接待、电话接听、平台处理、登记结果等工作。询问或需要办理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都应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办理。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接待处理事项应热情有礼、耐心细致、及时准确,不得冷漠待人、敷衍搪塞、简单生硬、推诿扯皮。

第五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明确答复。无法当即办理的,应耐心说明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第六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告知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并当即联络。无法当即联络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第七条 无法确定承办部门或需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报送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承办部门,并由首问责任人根据审批意见答复处理。

第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由首先接办的部门承担首问责任,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协商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及时告知办事群众。主办部门要及时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九条 不属于法院职责范围的事项,由首问责任人向办事群众释明,并给予指引和帮助。

第十条 建立首问责任登记台账,对涉及诉讼当事人程序、实体权利的来访、来电、来信、登录平台事项以及投诉举报等内容,由首问责任人负责记录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所办理事项、投诉举报内容等,登记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并签名。

第十一条 建立首问责任制督查、反馈制度,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通过诉讼服务满意评价系统、12368热线系统随时督办违反首问责任制的人员;因违反首问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本院督查部门处理。首问责任人根据督办、督查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对督办、督查件按规定期限办结但未报告处理结果,或者逾期经催办仍未办结、未报告,引起当事人不满而造成负面影响和后果的,取消首问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酌情评定考核等级。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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