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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工作规范(试行)

日期:2023-09-09 来源:| 作者:|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诉讼服务场所设立绿色服务窗口,由专人为特殊服务对象、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优先的诉讼辅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现场立案、跨域立案、上门立案、巡回立案、查询咨询、材料收转等绿色通道服务。经绿色服务窗口立案的案件称为绿色通道案件。

第二条 绿色通道案件包括:涉“老弱病残孕”及办理诉讼业务确有困难群体的案件;涉军的案件;涉重大民生的案件;涉群体性的案件;涉“六稳”“六保”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保障的案件;涉农民工欠薪、劳动争议的案件;涉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涉黑恶的刑事案件;其他需开辟绿色通道的案件。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绿色通道案件当事人线下、线上诉讼辅导,指导帮助办理登记立案、在线送达、网上交退费、在线调解、网上开庭、自助领取文书等各类诉讼事务。

第四条 绿色通道案件当事人到诉讼服务场所办理诉讼业务的,无需排队取号,直接到绿色服务窗口办理。

第五条 绿色通道案件当事人不会、不便使用网络应用系统的,原则上不引导自助立案、线上立案,应当直接通过绿色服务窗口提供登记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六条 绿色通道案件当事人不会、不便使用网络应用系统在异地立案的,应当提供跨域立案等诉讼服务,实现诉讼材料异地接收、无差别办理。

第七条 绿色通道案件当事人出行不便的,应当提供上门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八条 绿色通道案件当事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应当通过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审务服务点、车载法庭等提供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九条 绿色通道案件当事人使用书面方式有障碍的,应当提供立案材料口述记录并代为扫描上传等诉讼服务。

第十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强化绿色通道案件诉前调解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联动调解。对于诉前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绿色通道案件,应当第一时间依法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绿色通道案件立案审批表上加盖“绿色通道”印章,并在办案系统标注,告知审执部门该案适用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第十二条 绿色通道案件符合法律规定、诉讼材料完备的,应当即送达案件受理手续,并于当日移送相关审执部门;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时起当即送达案件受理手续,并于当日移送相关审执部门;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并做好释明工作。

第十三条 加大符合法定司法救助条件的绿色通道案件当事人的救助力度,及时办理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

第十四条 完善绿色通道案件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通过线上、跨域、巡回诉讼服务等便民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人民群众维护权益的成本和门槛,压缩诉讼耗时。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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