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参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民间借贷案件10则
一、前言
众所周知,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是人民法院必须参考的。本系列根据常见案由,逐一汇总法院裁判思路。
二、民间借贷案例10则
1.贾某诉鲍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黑民再111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仅以物的担保人为被告,诉请判令担保人承担主债务还款责任的,依法应当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3.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2023)闽民再102号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4.许某某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浙民再字第16号
裁判要旨:法律对本证与反证的证明程度要求不同,本证证据应达到使法官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而反证证据只需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5.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鲁1312民初3283号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6.朱某某诉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
裁判要旨: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7.丁某平诉莫某江、顾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沪0107民初13686号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起诉原债务人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据被转让的基础合同确定。基础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民事合同性质、起诉主体、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等确定合同履行地。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虽享有原合同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人的利益 (包括程序上的管辖利益) 不应因债权转让行为而遭受损害,故合同履行地( 包括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与案件管辖法院仍应当按照原合同和原合同当事人确定,不能以债权受让人 (新债权人) 作为合同当事人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8.王某诉吉林某景健身公司、张某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2)吉民再84号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仅使用个人账户单次偿还公司部分借款,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导致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无法区分的,不构成滥用情形,股东不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张某富诉吴某龙、黄某琼、九江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赣民再39号
裁判要旨:借款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且借款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即便后期在借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在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情形下,该借据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10.王某诉某物权融资公司、刁某、张某、某物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黑民再68号
裁判要旨:以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和并存式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承担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承担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而保证人则是在主债务迟延履行时方承担责任。
三、结语
通过对上述10则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梳理可以发现,对民间借贷争议的审查要点包括:
其一,程序与实体并重。如管辖权的确定、当事人追加、诉请范围的限定,均强调程序合法性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其二,证据审查精细化。通过区分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形式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明确不同主体的举证责任边界;
其三,法律关系穿透式审查。对服务费、律师费的定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审慎适用,均要求透过表面约定探究真实意思;
其四,债务承担类型化分析。通过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责任,精准识别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
这些裁判规则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既彰显了司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又体现了对利率规制、程序正义等制度价值的坚守。实务中,法律从业者应充分重视案例库的参考功能,在案件办理中主动检索比对,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