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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监督

重庆市检察机关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日期:2023-08-17 来源:| 作者:|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印发《重庆市检察机关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院、区县(自治县)院:

《重庆市检察机关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七月六日

重庆市检察机关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融入检察机关执法全过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重庆市《关于对重大决策事项推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重庆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是指检察业务部门及案件承办人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采取有关法律措施前,对可能引发涉检信访和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判,确定风险等级,分级预警,提出周密、恰当的处置预案,提前采取必要的防范或稳控措施,防止重大涉检信访事件发生的活动。

第三条 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工作由本级检察院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涉检信访风险评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评估,分级管理;

(二)谁评估、谁实施、谁负责;

(三)首办责任、及时办理;

(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五条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涉检信访风险评估: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举报人、受害人、申诉人及其他当事人反映强烈,拟作出各种终结决定的案件;

(二)拟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的案件;

(三)其他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案件。

第六条 信访风险评估实行分级管理。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当事人或其亲属有极端言行,或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确定为涉检信访风险一级;当事人或其亲属有过激言论,反映强烈,有明显上访苗头,或可能引发集体访的,确定为涉检信访风险二级;当事人或其亲属明确表示不满和不息诉,且有信访苗头的,确定为涉检信访风险三级。

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结案前或采取法律措施前对案件信访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属于第六条风险等级范围的案件,应填写《涉检信访风险评估表》,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和风险等级。

案件承办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承办人提出的初步评估意见和风险等级进行复评并对三级风险审定,复评风险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案件提交分管检察长审定风险等级。

第八条 风险等级审定结果仍属于第六条风险等级范围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制作《信访风险评估报告及稳控息诉工作方案》。

涉检信访风险审定为一级的案件,由承办部门制作《信访风险评估报告及稳控息诉工作方案》,报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定。

涉检信访风险审定为二级的案件,由承办部门制作《信访风险评估报告及稳控息诉工作方案》,报分管检察长审定。

涉检信访风险审定为三级的案件,由承办人制作《信访风险评估报告及稳控息诉工作方案》,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九条 《信访风险评估报告及稳控息诉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拟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引发涉检信访风险的情况及原因、拟化解的方案及稳控息诉措施、需要与本院其他部门及有关机关协调的问题等。

第十条 对特别复杂疑难案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论证和评估。

第十一条 对审定为涉检信访风险二级及以上的案件,承办部门应按照涉检信访工作“四定四包”原则,落实责任,积极做好答疑说理、教育疏导、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做好息诉稳控和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稳控息诉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息诉稳控工作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报原审定人同意。

第十三条 《信访风险评估报告及稳控息诉工作方案》审定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抄送本院和上一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备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协助案件承办部门做好稳控息诉及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风险事项的答复处理工作。

对情况紧急、重大,事态可能严重的信访事件,相关部门应立即口头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备接待中对涉检信访案件及时应对、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涉检信访风险二级及以上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将风险事项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息诉工作方案决定人,并同时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备案。书面回复文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案情,当事人主要诉求,分歧焦点,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十五条 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后的信访处置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是信访处置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分管(包案)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案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或不认真评估,或者已经确定稳控息诉方案但未按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引发涉检上访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执法质量考评,作为个人和部门年度考核考评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表
填报部门:
收案时间
 
办案时限
 
当事人
 
年龄
 
性别
 
信访人
 
年龄
 
与当事人关系
 
信访主要诉求及动向
 
简要案情及拟作的终结决定或拟采取的法律措施
 
承办人对
信访风险的
初评意见
 
 
部门主要负
责人对风险的复评意见
 
 
 
分管检察长
对风险的
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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