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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监督

重庆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办法(试行)

日期:2023-08-17 来源:| 作者:| 阅读:15次 [字体: ] 背景色:        

渝检(办)〔2018〕13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院、区县(自治县)院,铁检院:

《重庆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办法(试行)》已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院。

重 庆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2018年11月30日

重庆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建议有关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存在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

(二)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发生的重大案件、典型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矛盾纠纷问题突出,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开展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基层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市级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出。

涉及全市普遍性问题和重要问题的检察建议,应当逐级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市人民检察院或者指定的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出。

第五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实行案件化办理,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

第八条 检察建议工作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对作出检察建议的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作出的决定负责。

第二章 立案和调查

第九条 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需要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十条 立案后,检察官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作流程,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有关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三)现场走访、查验;

(四)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

(五)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对于检察建议中涉及的疑难、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向相关领域的专家咨询或者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完毕后,检察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写明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调查对象是否存在违法等问题,提出是否发出检察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发出检察建议。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章 检察建议的制发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办案分析制度,对个案中暴露的特殊问题,类案中暴露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

第十五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者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和消除的隐患;

(三)整改落实的具体意见;

(四)建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六)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检察官应当将检察建议书送法律政策研究室或者承担法律政策研究职责的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说理性审查。

法律政策研究室或者承担法律政策研究职责的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后,检察官应当将检察建议书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检察长审签。

第十八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制发。

第十九条 对于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建议书报送同级党委、人大,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回,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说明撤回理由。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确有不当的,应当书面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

第四章 检察建议的送达

第二十一条 检察建议书应当直接送达。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检察建议,可以公开宣告。

第二十二条 公开宣告检察建议书,检察人员不少于二人,其中检察官不少于一人。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开宣告应当在下列场所进行:

(一)人民检察院;

(二)被建议单位;

(三)与被建议单位商定的其他适合场所。

公开宣告场所布置应当庄严庄重。

第二十四条 检察建议由承办检察官公开宣告,重大检察建议由检察长公开宣告。

第二十五条 公开宣告应当向被建议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对检察建议书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建议内容等进行阐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开宣告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采用拍照、摄像、录音等方法制作和保存相关资料。

第五章 检察建议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可以采取问询、走访、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跟踪督促。必要时,可以派员到被建议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

跟踪督促情况应当形成工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书面回复、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被建议单位发出书面催办函,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被建议单位经催办仍然不回复或者不整改落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促使其整改落实,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对于重大检察建议经催办被建议单位仍然不回复或者不整改落实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或者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回复之日起十日内,全面、客观评估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

评估可以采取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评估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经评估,检察官认为被建议单位已经落实检察建议的,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检察长决定结案。

决定结案的,应当将立案审批表、相关材料、调查终结报告、检察建议书、评估报告、结案审批表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建议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第六章 检察建议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人大报告本院检察建议工作,积极争取支持,主动接受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市委对市级部门绩效考核的要求,将市级部门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反馈市委考核部门。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同级政府建立检察建议工作协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检察建议。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政府绩效考核的要求,将区县(自治县)政府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反馈市政府考核部门。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本院综合业务管理部门。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发出检察建议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或者承担法律政策研究职责的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和相关办案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立案登记、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对重大检察建议可以领办、督办。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对报送备案的检察建议进行审查,定期开展专项评查。

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或者承担法律政策研究职责的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通报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建议的制发和督促落实情况纳入基层院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分院工作评价。

检察官办理检察建议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应当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再审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2012年2月13日印发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立案审批表
被建议单位
 
问题来源
 
存在的问题
 
检察官意见
 
检察长意见
 
备注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渝   检建〔    〕  号
×××(被建议单位):
一、问题的来源或者提出建议的起因
写明问题的由来、为查找问题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提出检察建议的必要性。
二、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和消除的隐患
写明被建议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事实依据。对事实的叙述要客观、准确,围绕反映的问题展开。
三、整改落实的具体意见
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切实可行,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四、建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写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被建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有关规定,建议措施所依据的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应要求被建议单位按指定的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注明回复的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有抄送单位的注明抄送单位。
 
 
 
(院印)
年    月    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或者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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