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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有关事项的提示及承诺

日期:2023-08-19 来源:| 作者:|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有关事项的提示及承诺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各方当事人:

为方便您诉讼,保证您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特将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有关事项提示并承诺如下:

一、请再审申请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和再审申请书样式(见附件),规范书写再审申请书。如您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规范要求,我们将退回并告知您补正。

二、请再审申请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一、二审裁判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原审主要证据复印件和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及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否则,我们将告知您补齐上述材料。

三、请再审申请人详细填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发送地址确认书》,如您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或按您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无法向您送达传票,我们将按您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程序中我们一般采取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如按照再审申请人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发送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本程序可以采取审查申请再审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等审查方式。询问当事人时,可由一名审查人员主持。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本程序不予重新鉴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经审查,因申请再审事由成立裁定再审的,再审后并非必然改判。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审申请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和再审申请人不服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十、我们郑重地向您承诺:我们将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事实与法律依据,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保证公正、廉洁司法。

欢迎您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立案和审查法官态度不好、不廉洁等问题进行监督和批评,具体方式如下:

1、填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执法监督卡》,投入承办庭的意见箱中。我们将回收后查阅处理。

2、写信。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邮编150090。

3、发电子邮件。立案一庭邮箱:sylian_1@163.com。

立案二庭邮箱:sylian2@163.com。

农林庭邮箱:sylian3@163.com。

4、打电话。立案一庭受理电话:0451-82392347。

立案二庭受理电话:0451-82392702。

农林庭受理电话:0451-8239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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