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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日期:2023-08-19 来源:| 作者:|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院机关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确保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全省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规则》及其它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判流程管理,是指院长、庭长、审判长、审判管理专门部门,对立案、审理、结案、执行、文书上网、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二条 案件审理、执行期限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提示、预警和冻结。解冻由承办法官在网上提出申请,经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解冻。

各审判庭负责案件的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裁判、卷宗扫描、结案、归档等工作。

执行案件参照对诉讼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以立案法官、承办法官录入微机的审判流程各节点工作信息情况为依据。审判人员要及时,准确录入案件信息,同步扫描卷宗。

各类案件录入到系统相应位置。审查报批延长审限案件、审查指定管辖案件、审查涉外程序案件,录入法院审判业务系统请示案件中。无理访确认案件以及其它没有相应位置的案件全部录入其它案件中。

第四条 收案、分案、结案、文书上网、卷宗归档等审判信息录入后,如有正当理由需更改的,应填写申请更改案件信息审批表,经庭长审判,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审管办备案,由院信息中心更改。

第五条 各审执部门要加强案件立案、开庭、裁判、卷宗扫描、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等信息录入工作的管理,确保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的及时准确。对应录而未录、应录而误录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录、改录。要责专人每月检查本部门审判信息录入情况,使录入的信息全面正确地反映审判工作的实际。

二、立案、分案、调卷

第六条 立案一庭负责所有案件的受理(确认无理访案件由信访办负责),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请示案件(内审案件、请批案件)、各类执行案件等。

民事申请再案件,受理登记后分别转本庭相关合议庭、立案二庭和农林庭审查。接收案件的部门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将案件全部卷宗退回立案一庭并说明理由。

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登记后转审监一庭审查。审查后,决定(裁定)再审的,转回立案一庭立案。

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生效案件是下级法院审理的,转行政庭复查和再审;生效案件是本院审理的,转审监二庭复查和再审。

属信访办复查的申诉案件,受理后转信访办复查。复查后决定再审的,转回立案一庭立案。

赔偿案件立案一庭受理后转赔偿委员会协助审查。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立案庭。

第七条 各类案件审查立案期限

一审案件: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刑事公诉案件除外)。

二审案件:收到第一审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卷宗、上(抗)诉材料等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一审法院或抗诉机关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立案时间。

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当登记后立案审查。登记的时间即为立案审查的时间。

审判监督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本院提审、再审的案件和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抗诉书及卷宗材料的二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管辖权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异议、复议案件,监督案件,恢复执行案件,受托执行案件,请示案件等都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查登记立案。

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审查立案时间参照一审案件审查立案时间的规定。

第八条 对审查决定立案案件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因承担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等程序性工作而不能按期移送的,一审案件移送卷宗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二审案件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将立案信息录入计算机。

第九条 各类案件由立案一庭通过计算机分案到合议庭或承办法官(试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部门案件分到合议庭,其它部门分到承办法官。无理访确认案件由信访办分案)。

下列情况审判庭庭长或审判长(试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部门)可以变更承办人(确认分案)。

(一)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回避 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

(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

第十条 所有案件调卷由立案一庭负责。各业务庭收到上、下级法院退回、移送的卷宗要于当日移送到立案一庭。审理中发现卷宗不齐的,告知立案庭调齐卷宗。

与检察院之间的卷宗流转由立案一庭负责。

三、各业务部门审理案件范围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审理案件范围:

(一)立案一庭

1、审查齐齐哈尔、绥化、双鸭山、鸡西、哈铁五个中院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

2.审查省法院一审生效裁判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

3.审查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4.审理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

(二)立案二庭

1.审查哈尔滨、牡丹江、黑河、七台河、鹤岗五个中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2.审查省法院一审生效裁判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

(三)农林庭

1.审查大庆、大兴安岭、佳木斯、伊春、农垦、林区六中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2.审查省法院一审生效裁判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

(四)申诉信访办

1、审查各类申诉案件;

2、审查来信来访案件。

(五)刑一庭

审理刑法分则第一、三、五、八、九章以外的哈尔滨刑二庭审理的案件以及大庆、佳木斯、鹤岗、绥化、农林铁法院、双鸭山中院审理的案件。

(六)刑二庭

审理刑法分则第一、三、五、八、九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以及刑事涉外案件。

(七)刑三庭

审理刑法分则第一、三、五、八、九章以外的哈尔滨中院刑一庭审理的案件以及齐齐哈尔、牡丹江、七台河、大兴安岭、鸡西、伊春、黑河中院审理的案件。

(八)民一庭

审理因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涉及民众日常生活、消费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和房地产纠纷案件。

(九)民二庭

审理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的经济纠纷案件,包括因公司、企业、金融机构等商主体及证券、期货、破产、保险、票据、担保等商行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

(十)民三庭

审理知识产权、竞争纠纷及与之有关的案件;审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除涉外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外)。

(十一)行政庭

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复查和再审下级法院生效行政案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

(十二)赔偿办

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确认案件。

(十三)执行一庭

办理民商事、行政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委托受托执行案件;全国高院之间的执行协调案件;诉讼保全案件;各类执行审批案件(指挥中心办理的案件除外);执行裁决案件;本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指定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案件。

(十四)执行二庭

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指定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案件、执行请批案件、涉执行申诉信访案件。

(十五)执行指挥中心

办理边控案件、银行查控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督办案件、限制高消费案件;审查重大敏感案件。

(十六)审监一庭

办理无期和死缓的减刑案件、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审理刑事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刑事抗诉案件、最高院指令再审案件、下级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上诉案件。

(十七)审监二庭

审理立案庭提审的民商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民商事案件、最高院指令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复查和审理本院裁判生效的行政案件。

四、审理和执行期限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有法定审限的按照法定审限管理,无法定审限的按照院定审限管理。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执行的法定期限为:

(一)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民事、商事判决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民事、商事裁定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五)不服罚款、拘留民事决定申请复议案件,审理期限为五日。

(六)第一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七)行政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九)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十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根据审判程序不同,分别适用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

(十二)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行政庭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作出裁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执行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本院执行局综合处备案。

(十三)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案件,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十四)受委托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参照一审执行期限办理。

(十五)国家赔偿案件中,本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其他赔偿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仍需要再延长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四条 无法定审限的案件,审理、执行的院定期限为:

(一)涉死刑复核程序案件,复核期限为二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报批延长审限案件,期限为十日。

(三)指定管辖案件、因当事人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四)民事、商事审判制裁违法经营行为复议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五)执行案件的复议、指定管辖等期限为二个月。执行监督三个月。

(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为十二个月。

(七)涉外案件审理期限为十二个月。

(八)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九)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执行局局长批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国家赔偿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一)请示案件三个月。

(十二)执行审批类案件一个月。

(十三)确认无理访案件三个月。

(十四)其他案件参照类似案件期限。

第十五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或其他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检举揭发或交待余罪属自首情形应查证的期间;

(三)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的准备辩护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查阅案卷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间;

(六)民事案件由本院主持调解的,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期间;

(七)涉及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公告送达、鉴定的期间和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在案件审理中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间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期间;

(十)破产案件涉及和解整顿等和涉外案件涉及外委送达,公证认证等其他不应计入审限的情形;

(十一)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以及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十三)审理中发现卷宗不全,需要调卷的期间。调卷期间一般为十五日,至迟不得超过三十日。

(十四)其他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案件延长审限的报批,实行院长网络审批和书面签批同步的办法,承办法官应当在有延长审限事由时,填报案件延长审限审批表,经本庭庭长审核,报由本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决定。

庭长审核时限为一个工作日,院长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二个工作日。承办法官填报案件延长审限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案卷,一份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查。

五、结案、上网

第十七条 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审核、审批、制作法律文书至迟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文书制成后向当事人送出的副本,至迟不得超过七日。

第十八条 文书生效后,根据《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应当上网的,五日内将上网文书经过隐名处理后,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经审查后,二日内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结案的日期,以送达回证载明的日期为结案日期。不对外出具法律文书案件的结案日期以结案报告审批日期为准。

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日期按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准;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送至刊登部门之日为准;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准;

(四)委托送达的,以交委托单位之日为准。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实行“扎口结案”管理,案件审结后审判部门凭送达回证等相应证明案件生效材料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在网上报结。每个工作日下午四点到下班前为确认结案时间。

六、归档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结后十五日内,完成退卷工作;三个月内完成卷宗归档工作。因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卷宗归档时,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同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院档案部门收到归档的卷宗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归档标准,不符合的,予以退回。

七、相关工作期限

第二十三条 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应根据自己所承办案件数量和每起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排期,在十个工作日内将预期开庭时间、合议时间等审判信息录入计算机。需送检察院阅卷的案件,在检察院返回卷宗同意出庭的十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理各类不同程序案件的开庭时间、合议时间,应在审限期内尽量往前安排,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或院长审批案件留有充分时间,以保证在审限内结案。

第二十五条 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各类案件一般应提前半个月报告;院审判委员会一般应在接到报告后的一周内予以讨论审定。

第二十六条 审判长审批审核案件或法律文书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庭长审批审核案件或法律文书等工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院长审批案件或法律文书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通报、考评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审理期限、执行期限、裁判文书上网的催办和通报工作。每月二十六日开始进行统计、分析、通报。

各审执部门对收案、结案、未结案件、超审限案件等信息情况应当如实录入计算机,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考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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