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省检察院监督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

日期:2023-08-19 来源:| 作者:| 阅读:7次 [字体: ] 背景色: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十四

刑事申诉案件的立案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按照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分配要求,由处长指定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经处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高检院或者省院检察长交办的。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经处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审查结案。

审查结案的案件,员额检察官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对接待室或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接待室或举报中心。

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处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