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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监督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

日期:2023-08-19 来源:| 作者:| 阅读:7次 [字体: ] 背景色: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十一

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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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十二

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省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省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省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省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 不服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六)被害人不服下一级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七)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岗位工作流程之十三

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第二节第六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申诉材料齐备。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刑事申诉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接待室或举报中心统一负责接收。接待室或举报中心对接收的属于省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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