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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再审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明工作的规定

日期:2023-08-31 来源:| 作者:|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主动释法明理 息诉息访止争 吉林法院全力打造判后答疑“升级版”

8月11日,吉林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明工作的规定》,标志着吉林法院在原有判后答疑工作制度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的判后文章,从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权益着手,由“被动答疑”向“主动释明”转变,进一步促进实质解纷、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不断稳固审判质效高水平运行基础。

坚持依法中立,强化判后释明导向。明确案件作出裁判后,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主动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事项向诉讼当事人予以说明,解释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判后释明的对象为诉讼当事人,判后释明过程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应当遵循依法、中立、息诉的原则,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释明内容总体上应当与裁判文书内容相一致,不得错误释明或者阐述与裁判理由、结果相悖的个人观点。

立足审判实际,厘定判后释明范围。判后释明范围适用于一审、二审普通程序作出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撤诉、调解、和解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简易程序、再审审查程序以及其他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刑事认罪认罚案件以及其他无需释明的案件原则上判后可以不释明,不释明的案件,若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结果等存在疑问要求释明的,应当进行判后释明。

规范方式流程,突出判后释明重点。判后释明可以采取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进行,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现场即时释明,现场无法释明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释明。判后释明应当制作笔录,并纳入正卷归档备查,诉讼当事人上诉后,应当同步移送判后释明的相关书面材料。判后释明重点围绕对证据的认定和经质证确认的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对形成裁判结果的说理、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说明、尚有法定程序的对程序的引导、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疑问的说明。

压实主体责任,注重判后释明效果。判后释明的主体为案件承办法官,必要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判后释明,在判后释明过程中,应当耐心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有针对性做好释明工作,不得拒绝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消极应对判后释明工作。在案件质量检查和评查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官未按本规定进行判后释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扣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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