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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鉴定意见被法院不予采纳的40个参考案例

日期:2025-09-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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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被法院不予采纳的40个参考案例

一、非法行医案

【案号】(2024)云0302刑初63号

关于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没有对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也没有作出进一步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无法判断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对该份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号】(2023)藏03刑终8号

原审判决虽然采纳了四川XX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但原审判决没有论证该鉴定意见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关系,本院也没有发现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但本院并不认为本次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三、盗窃罪、盗窃案

【案号】(2022)桂0603刑初92号

被告人的供述前六次盗窃的电线、铝模板均已销赃,而公诉机关提交的前六次被盗电线、铝模板价值为11984元的价格鉴定意见,是在没有赃物实物的情况下仅凭被害人提供的材料由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并无其他证据明确佐证材料中所述电线的型号、长度、铝模板的长度、宽度、厚度、重量。再者,公诉机关亦已明确本案盗窃数额并不以该鉴定确定。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四、破坏生产经营案

【案号】(2021)内0824刑初84号

因当地牧民阻拦过生产等原因,鉴定意见不能客观、全面反映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五、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1)赣1130刑初77号

被鉴定人外伤导致脑出血造成颅压高可能导致血压高,脑部受伤后血压高于正常值是不能作为诊断患者患有高血压的依据。因此,湖北XX鉴定认定潘某某有既往高血压病史没有事实、病理依据。湖北XX鉴定认为被鉴定人颅内出血伴脑受压迫症状体征系在自身疾病的基础上。经查,XX县人民医院10月1日患者头颅CTA检查意见,见双侧颈内、椎动脉、大脑动脉环未见明显狭窄和瘤样扩张征象,说明潘某某脑血管未见异常,湖北XX鉴定认为患者脑出血或源于其他疾病,这是推测,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湖北XX鉴定所依据被鉴定人患有高血压或其他疾病的证据不足,鉴定意见与全案其他证据有矛盾,其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六、盗窃案

【案号】(2021)辽0726刑初95号

公安机关出具的《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根据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得知,其具体数量来源是根据二被告人供述的归纳,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进而对XX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七、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1)云03刑终152号

2020年5月19日经老厂派出所委托云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但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阅片情况与XX医院的CT诊断报告书诊断意见及XX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诊断内容均不一致,该鉴定有严重瑕疵,且经本院对自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做法律释明,建议其重新鉴定或重新完善鉴定,但自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拒绝该建议,并要求继续进行庭审,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八、强迫交易案

【案号】(2020)鲁0923刑初173号

本案中,鉴定文书上只有鉴定机构盖章,无鉴定人签名,该鉴定文书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且刑法上的损失是因犯罪行为导致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即财物价值的减损,本案中造成的损失为损坏的广告牌、广告标语损失,工人工资、住宿费、塔吊租赁费损失不属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九、诈骗案

【案号】(2020)湘0424刑初96号

公诉机关提供的由XX公正(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某某水厂建设的司法技术建设报告,鉴定某某水厂建设工程造价为614938.8元,包括水厂第一、二阶段全部物质存在的价值金额,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此份鉴定报告没有提供鉴定人资质且鉴定依据不合理。本院认为,因鉴定报告上没有鉴定人的资质,且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故对此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犯受贿、贪污案

【案号】(2019)川3428刑初60号

对本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机构并未查清学校账目、作出定然结论,且对控辩双方提供的票据审查、认定未能使用统一标准,故本院对该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一、危险驾驶案

【案号】(2020)冀06刑终454号

XX市法医鉴定中心2017年3月28日参照SF/ZJD0107001-2010标准进行鉴定,但当时该标准已经废止,已被SF/ZJD0107001-2016替代,故XX市法医鉴定中心使用已被废止的标准进行鉴定,对其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天津市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人李XX执业证号记载为同为该中心鉴定人李某2执业证号,且该两名鉴定人执业范围均包括法医毒物鉴定;鉴定档案中仅有《血液中乙醇检验记录表》中记载检测人为王某某,没有李XX作为鉴定人参与检测的相关记载;同时全部鉴定档案资料无鉴定人签名。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次鉴定人员是否为以及是李XX还是李某2参与了检测;同时鉴定档案相关材料仅记载了鉴定人王某某且无签名,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及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的规定,故对天津市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三、故意伤害、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9)湘1122刑初170号

经查,永州市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两份鉴定意见书时,并没有取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人围资质,本院对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四、故意杀人案

【案号】(2020)鲁03刑初13号

散弹枪是指一次发射弹壳内装有单颗或多颗金属弹丸的枪支,射距大于十米为远距离射击,由于本案涉案枪支没有找到,杜XX供述及相关证人证实的枪支与散弹枪不同,故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情况说明证实黄某某面部、颈部及胸腹部损伤符合散弹枪远距离射击的特点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五、抢劫、非法拘禁案

【案号】(2020)赣0502刑初91号

对于该二部手机的价值,因本案中未缴获到手机,被害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的手机购买票据等证据,现有证据无法客观反映手机的购买价值和当时手机的情况,故本院认为,鉴定机构仅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杜某、王某1的报案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客观公正的反映手机当时的价值,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号】(2019)黑0230刑初60号案

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59812.60元不准确,经核对实际涉案金额应为人民币1927760.60元。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因鉴定数额与卷中的书证、证人证言的记录数额不符,故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七、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0)赣10刑终16号之一

本案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在2006年1月9日经合法程序已经鉴定为重伤乙级,同案犯也已按重伤标准进行了判决,判决均已生效,且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规定,本次犯罪事实的同案犯的两份判决均已效,原鉴定亦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同案犯已按原鉴定的重伤标准判决,司法案件应做到同案同判,贯彻公平正义价值取向,故对新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八、盗窃案

【案号】(2019)粤0605刑初4229号

在案证据中与徐X的盗窃手机价格关联的有:徐X的报案陈述(述称失窃手机折旧后约值2880元)及其向警方提交的购机发票(发票价3599元,购买于2019年5月)、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没有实物的情况下,以被盗手机型号为依据,认定购买价格为3850.42元)。公诉机关依据价格鉴定意见指控失窃手机价格为3850.42元。本院认为,手机属消耗品,对其价格的认定应考虑折旧因素,价格认证中心在有失窃手机购买发票的情况下,对已使用过的手机,不单没有考虑手机的折旧,甚至所认定的价格高于购买价,有悖常理,故对其价格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九、盗窃案

【案号】2019粤0606刑初3249号

公诉机关提交的图像鉴定意见书仅可以证实2019年7月16日在大良街道XX路XX城市广场XXX便利店门口自行车停车位附近的监控录像截图中出现该被监控区域的嫌疑男子,与被鉴定人翁某某是同一人的人像,但未对上述2019年6月12日监控录像截图中出现在该被监控区域的嫌疑男子进行特征比对,也未鉴定出2019年7月16日和2019年6月12日视频中出现的男子是同一男子,未进行特征比对,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中2019年6月12日监控录像截图中出现该被监控区域的嫌疑男子与被鉴定人翁某某是同一人的人像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危险驾驶案

【案号】(2019)吉0821刑初160号

这份结论是按照2009年标准检测的,现在是按照2019年5月1日新的检测标准与检测方法来进行检测的,旧方法自然作废。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GA/T842-2019)标准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验,而案发时间是2019年8月2日,故对李某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案号】(2019)桂06刑初138号

据以适用20%折算比例的《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在案发前已废止,现行替代性法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无明确的折算比例要求,为核算涉案犀牛皮的经济价值,鉴定人员参照《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可能不会导致死亡和导致死亡的情况分别适用5%或20%的折算比例。但9块犀牛皮是否同一来源、是否导致犀牛死亡则限于个人经验判断,没有明确的客观评判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块犀牛皮鉴定价值恰好为二十万元,是足以判处刘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临界点,但鉴定意见却未得出上述9块犀牛皮源于同一头犀牛的结论,据而判断是否为同一头犀牛的非主要部分,缺乏认定导致犀牛死亡的科学依据及适用20%折算比例的法律依据。同时,走私对象为大象皮的鉴定价值及双方的实际交易价值均远低于涉案犀牛皮的鉴定价值。上述鉴定意见所认定的经济价值被合理质疑,依据鉴定意见对被告人刘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显失当,亦与公诉机关对同案人叶某某的量刑建议不相适应,有失公正。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二、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9)甘0826刑初65号

XX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和XX县中医院的诊断有出入,鉴定文书中伤口的长度和医院的检查长度不一致,不予认可。审理认为,自诉人的伤情系实际发生,XX县中医院病历记载出院医嘱为转院治疗,住院病历客观真实,故对住院病历和预交医疗费收据予以认定;对XX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因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甘肃XX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自诉人刘某1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故对XX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

【案号】(2019)豫0421刑初237号

价格鉴定意见是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XX县价格认定中心宝价认(2019)030号价格认鉴定意见,仅依据辣椒种植户的证言认定损失数额,不具有客观性,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四、盗窃案

【案号】(2019)赣1029刑初89号

XX区价格认证中心直接以400吨瓷土样本为标的作出价值8000元的认定结论,也未对瓷土样品的数量进行审核、查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挖瓷土的准确数量,根据量刑证据存疑,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原则,对本案盗窃金额应认定为被告人李某某利金额5600元更为合理,对XX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盗窃瓷土价值8000元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五、危险驾驶案

【案号】(2019)冀1127刑初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对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后经XX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乙醇含量为80.06mg/100ml。经查,其提出申请没有正当理由,且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故对XX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六、危险驾驶案

【案号】(2018)川1304刑初203号

鉴定人没有全面了解案情,未作必要核实。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中添加了关键内容,意见书中摘录张某的询问笔录中记载了“总觉得他不正常。"这句话,但张某笔录中并没有该句话;鉴定意见书中记载丁XX从2014年开始多次在该院门诊治疗,但丁XX的住院病历中并没有体现多次就诊的情况,且经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9日到南充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丁XX2013年至2019年4月9日在该院门诊及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经查询未发现丁XX有从2013年至2018年12月21日在该院的门诊就诊及住院治疗的相关记录。鉴定意见书载明,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中记载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被鉴定者丁XX有精神异常的表现。而办案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在侦办丁XX危险驾驶一案过程中,从未发现丁XX有精神异常的相关情况。鉴定人这些错误记录,并非仅为瑕疵,系影响鉴定意见的重要内容。鉴定意见书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第二项载明“被鉴定者本人的询问笔录及鉴定时接触交谈能够清楚叙述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及当时自己内心的想法,说明被鉴定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意识清楚。"而第五项载明“被鉴定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询问笔录及鉴定时接触交谈对自己的行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也不为自己开脱责任,说明被鉴定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自我保护能力。"前后矛盾,且丁XX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中,并未显示有丁XX“对自己的行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也不为自己开脱责任。"的相关内容。主鉴定人在作出鉴定意见后,办案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的笔录中又称“从丁XX知道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知道和对方私了,是由于对方要求赔偿太高,自己没有这么多钱,而不答应的情况来看,当时丁XX头脑思维应该是清醒的。"综上,该鉴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客观,且四川XX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时依据材料中刘某2、敬某、张某的证言,在鉴定意见作出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核实刘某2、敬某、张某的证言时,证人前后证言有出入,鉴定依据材料发生变化,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七、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9)内0723刑初30号

受害人血液中乙醇含量未超过乙醇中毒血浓度,对黑龙江XX司法鉴定中心"张某某系生前乙醇中毒创伤性休克,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号】(2019)桂1321刑初15号

因鉴定意见所作鉴定亦将韦某某1、韦某某2、韦某某3、覃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账号与尾号银行账号之间的交易记录作为赌资数额进行累计,不能客观反映出上述五被告人与上下家之间的交易情况,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案号】(2019)皖1126刑初26号

侦查机关2018年6月28日从疑似爆炸物(炒制)中提取2364.6克、从疑似爆炸物(拌制)中提取6008.3克送国家安全生产XX民用爆破器材检测检验中心/煤炭工业XX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而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显示样品数量炒制疑似爆炸物是2409克,拌制疑似爆炸物是6070克,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样品包装袋每个重19.8克,扣除包装袋的重量,送检样品净重仍然比提取的数量多,不排除检材被污染的可能性,对该两份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三十、非法采矿案

【案号】(2018)新2324刑初107号

由于公安机关未向被告人送达该鉴定意见,违反法律程序,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三十一、交通肇事案

【案号】(2018)内2223刑初69号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后,被告人白某某将其父白某2停放在路边的四轮车开走,不是一个犯罪“行为"的延续和发展,其不属于承继犯罪。“逃避"是因为前一个行为发生后的的逃避行为,并非引发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被告人白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不是将四轮拖拉机停放到路边的人,即本案中的危害行为不是被告人白某某所实施。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公安机关认定白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由此认定“白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鉴定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三十二、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7)闽0205刑初326号

经查,根据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及鉴定人员姚某、***军出具的《关于林某某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可知,法医系根据“CT测量法”即利用PHOTOSHOP将从医院调取的被害人林某某病历图像像素进行分层计算,由每层的面积乘以厚度计算出正常肺部体积及被压缩的体积后得出右肺体积最少压缩73.3%,因肺部系圆柱形、上窄下宽,故约为75%。相较于“CT测量法林某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利用“面积法”直接从肺部上面切下去,没有把萎陷的面林某出来,而是把萎陷的程度画一个矩形框对比完整的肺部矩形框,通过两个框比较得出右肺体积压缩约46%而言,因肺部系不规则的形状,故用“面积法”计算较“CT测量法”误林某。综上,本院采纳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的意见,即认定被害人林某某右肺萎陷度约为75%,构成重伤二级,对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认为被害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三十三、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8)甘01刑终64号

自诉人范某某住院病历中记载其外伤主要为胸部外伤、头皮下血肿,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据此认为自诉人范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但自诉人委托甘肃XX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认为,自诉人范某某头面部有明确外伤史,故认定混合型耳聋(右侧)及全聋(左侧)系外伤所致,认为双耳听力障碍构成轻伤一级,属伤残八级。经查,甘肃XX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仅有双耳听力障碍构成轻伤一级的结论性意见,而无相应的依据,且经本院依职权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三十四、抢劫案

【案号】(2018)云0111刑初140号

因被害人的手机未追回,也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被抢手机的型号、购某,因此,本院认为该份鉴定意见依据不足,鉴定结果不客观,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故对被害人被抢手机价值不予确认。

三十五、挪用资金案

【案号】(2017)琼0108刑初509号

该司法鉴定意见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银行流水单某每一笔收入支出的凭证复印件,以及经公安机关同意后,北京XXX会计师事务所到XX公司获取的相关资料79本(不包括XX公司的历年会计资料,且未获取到0608账户的原始账目)做出的。鉴定机构亦对该鉴定的局限性在鉴定意见其他事项说明中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综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分析,本院认为被鉴定企业(即XX公司)的财务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所提供的鉴定资料、会计记账凭证不全面、欠完整。公诉机关出示的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完整,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三十六、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7)甘08刑终135号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二上诉人诊断治疗情况及相关意见,经综合分析,认定二上诉人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二级符合本案实际。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鉴定人石某1、马某经原审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原判对其鉴定意见不予采纳亦符合法律规定。

三十七、盗窃案

【案号】(2017)粤0604刑初895号

被害人刘某前后关于其中一台iPhone5及一台iPhone6s手机型号的陈述不一致,无法判定上述两台具体被盗手机的型号,鉴定意见以第二份陈述认定上述两台手机的价值不当,本院对该部分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三十八、交通肇事案

【案号】(2017)内2201刑初237号

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鉴定机构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出了其权限范围,故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三十九、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案号】(2016)粤1203刑初62号

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收据、机票餐费住宿费列表、评估合同书及其收据、证明书、差旅费报销标准、管理费用明细帐及凭证,依法聘请XX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证意见。但是,XX司法会计鉴定所在鉴证过程中,在已经注意到某某公司未能提供关于120万元代理费相关会计凭证和账簿记录的情况下,仍将该项代理费纳入损失鉴证范围,是不符合相关鉴证规范的,同时,鉴定意见中的鉴定人签名不真实,因此,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四十、盗窃案

【案号】(2017)陕0928刑初14号

以上鸡血石矿石的买卖看,鸡血石矿石平均价格从每斤71.43元至160元高低不等,而且均为较好的矿石。XX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896.5斤鸡血石矿石价值为383000元,平均每斤价值为427.2元,远高于当地同类鸡血石矿石的市场价,与被盗鸡血石矿石的实际价值不符,加之聘请的陕西省鸡血石文化产业协会会员无相应珠宝玉石鉴定资质,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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