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五条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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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出让方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邓慧生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请求舒魏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余款,其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邓慧生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可以认定为为合同履行地。
索引:邓慧生诉舒魏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31号;裁判日期:二O二三年三月八日。
2.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请求支付货币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索引: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晓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26号;裁判日期:二O二三年三月八日。
3.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本案系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本案中诉请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故可以以此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上海市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可由上海市相关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
索引:航电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盖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4.借款人应履行约定向出借人给付货币偿还借款,权利人“接收货币”以实现债权,出借人为“接收货币一方”。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出借人晟昌公司为债权人,借款人北京黄金公司为债务人,双方争议在于债务人北京黄金公司被诉违约未履行偿付义务,而非出借人晟昌公司被诉未履行出借义务。因此,在本案争议纠纷框架下,标的最终指向为借款人北京黄金公司应履行约定向出借人晟昌公司给付货币偿还借款,权利人晟昌公司“接收货币”以实现债权,因此,以晟昌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安排的本意。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晟昌公司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晟昌公司为接收货币的一方,该认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北京黄金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大连晟昌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终11号;裁判日期:二O二O年六月二十三日。
5.合同纠纷中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的,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曹升红因与巾帼西丽公司就案涉《怀宁新县城垃圾压缩中转站及公厕运营管理承包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属于合同纠纷。现曹升红起诉要求判令巾帼西丽公司支付拖欠的中转站及公厕运营管理承包费用,针对的是案涉《怀宁新县城垃圾压缩中转站及公厕运营管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的,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原告曹升红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索引:曹升红与巾帼西丽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最高法民辖17号;裁判日期: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