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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专栏简介

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原审未予准许再审申请人对案涉工程造价及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日期:2023-11-11 点击:6次

    原审未予准许再审申请人对案涉工程造价及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再审申请人黑龙江诚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念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可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
    日期:2023-11-08 点击:4次

    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可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信公司)、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刘野钊、田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如何判断动产买卖合同中双方是否就标的物约定了指示交付
    日期:2023-11-07 点击:3次

    如何判断动产买卖合同中双方是否就标的物约定了指示交付再审申请人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农集团)因与被申请人中丝辽宁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中丝公司)、辽宁丰禾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下称丰禾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债权转让后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体到底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
    日期:2023-11-06 点击:2次

    债权转让后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体到底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再审申请人王钦朝因与被申请人尤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尤溪国投公司)、吴达民及一审第三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第二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及冯某某等8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部分改判无
    日期:2023-11-04 点击:2次

    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及冯某某等8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 增资前的债权人能否申请追加之后未实缴的增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11-04 点击:3次

    增资前的债权人能否申请追加之后未实缴的增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债权形成于案涉公司上述增资注册之前。法院考虑作为债权人对该公司责任能力的判断应以案涉债权形成时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当时的股东出资情况为依据,故判令不得追加增资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日期:2023-11-03 点击:3次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并根据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事益公司应支付的利息标准,亦无不当。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事益公司的再审申请。

  • 关于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六问六答
    日期:2023-11-03 点击:8次

    关于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六问六答因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如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 公司解算纠纷中,以公司章程所载仲裁协议为由主张应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否予以支持
    日期:2023-11-01 点击:5次

    公司解算纠纷中,以公司章程所载仲裁协议为由主张应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否予以支持,根据公司法规定,当事在公司陷入僵局、公司自治已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现行法律并未赋予仲裁机构解散公司的裁决权,即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即便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解散事宜,且约定因执行本章程所发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有关公司解散的仲裁协议亦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故当事人有关本案应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主张不能成立。

  • 如果车辆维修费用高于损害发生时该车辆实际价值的,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日期:2023-11-01 点击:7次

    如果车辆维修费用高于损害发生时该车辆实际价值的,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再审申请人王某荣因与被申请人河津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武某林、原审原告张某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10民终1117号和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21)晋103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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